一、教育部110年5月7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57665B號令修正發布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129條;檢附發布令影本、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修正條文各1份。 二、 為配合國家鼓勵生育及營造友善生養職場環境之政策,爰針對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教職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增訂得選擇遞延3年繳付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