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許可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涉及「國家機密」之文字,修正為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 (二)增訂赴陸轉機之申請事由。(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定明赴陸返臺後之通報程序及各機關(構)之續處作為。(修正條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