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2年9月7日府人考字第1120356467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9月5日總處培字第11230289053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23條規定略以,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 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機關預算之限制或 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 給予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三、公務人員經機關指派於法定辦公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 班,應依保障法第23條規定予以補償;至於公務人員所參 加之活動、訓練或研習性質是否屬於執行職務,則宜由服 務機關覈實認定辦理。如經審認非屬保障法第23條之執行 職務,考量公務人員係奉派(准)於休息日及放假日參 加,非自行前往,仍得由服務機關予以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