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 第五點,並自112年5月25日生效。 二、本次修正鑒於國人對於週休二日已成習慣,倘因過多連假補班調整,恐將影響其生活作息規劃,爰修正除民族掃墓節外之紀念日及節日調整放假、補班規定。 三、檢附修正「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五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