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080172346B號令廢止,茲檢附發布令影本1份。 二、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前經總統108年4月24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1061號令公布廢止,其施行細則已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爰予以廢止。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劉筱珊(電話:02-7736-5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