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彰化縣政府112年3月3日府人考字第1120080345號函修正「彰化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追溯自112年1月1日生效。 二、本次修正係配合行政院「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及行政院112年2月6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4309號函規定,將各項補休期限由1年延長為2年,並追溯自112年1月1日生效。另明定遷調人員如為年資銜接者,得於原補休期限內攜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之規定。 三、檢附「彰化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規定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