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銓敘部民國111年6月29日部退一字第11154674421號令修正發布「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附表、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
二、本次修正重點:基於各職域保險適用規定之衡平,強化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權益,並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規定,將生殖失能種類第4-20號部分失能之失能標準原規定「女性年齡未滿四十五,原有生殖能力因傷病醫療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終身喪失生殖能力者:(一)子宮割除。 (二)兩側卵巢割除。 (三)因癌症 接受放射或化學治療致卵巢喪失製造卵子功能。」之規定,予以刪除「年齡未滿四十五歲」之限制。